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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潘某与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277号原告:潘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2514,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瞿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2428,住韶关市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张步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红艳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