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委赔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XXX申请贺兰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申诉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宁法委赔监字第4号��俊生:你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5)银法委赔字第13号决定,以你父陈奎再审无罪申请国家赔偿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复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1951年贺兰县人民法院作出五一年度刑字第19号刑事判决,判处你父陈奎有期徒刑五年;1981年元月19日,贺兰县人民法院作出(81)贺法刑申字第7号刑事判决,宣告你父陈奎无罪;你申请国家赔偿的事项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依照当时的规定予以解决,不能适用《国家赔偿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驳回你的国家赔偿申请决定正确。综上,你的申诉事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