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高巧玲、牛东阳、牛光明、申玉景与高俊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巧玲,牛东阳,牛光明,申玉景,高俊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057号原告高巧玲,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原告牛东阳,男,1993年5月14日出生。原告牛光明,男,1934年7月21日出生。原告申玉景,女,1938年6月5日出生。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瑞,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俊超,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巧玲、牛东阳、牛光明、申玉景诉被告高俊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巧玲、牛东阳、牛光明、申玉景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巧玲、牛东阳、牛光明、申玉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巧玲、牛东阳、牛光明、申玉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巧玲、牛东阳、牛光明、申玉景负担。审判员 范永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宗志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