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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2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225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以其在起诉后与被告私下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生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