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执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江苏金湟纸业有限公司与南通丰华包装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40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金坛市经济开发区东村东路88号。负责人许国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国樑,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通丰华包装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唐闸北首河口镇。法定代表人李振丰,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湟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丰华包装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港商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南通丰华包装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江苏金湟纸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8519.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元、财产保全费30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74元,由被告南通丰华包装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南通丰华包装纸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湟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屋、汽车等情况,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一辆牌号为苏F×××××大型汽车,因该车下落不明,目前暂无法处置。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9693.56元及相关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5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港商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海燕审 判 员  张俊秋代理审判员  曹 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