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5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5445号原告王×,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璐,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王×诉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立案后,原告称因双方私下协商解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丽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佳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