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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3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湖南金佰胜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彭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金佰胜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彭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3387号原告湖南金佰胜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黄花工业园财富大道17号。法定代表人刘小长。委托代理人曾艳,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清。委托代理人齐向锋,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金佰胜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清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湖南金佰胜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洪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金佰胜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金佰胜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