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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26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荣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2644号原告荣某某,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某某,女,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荣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