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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伍满书与章来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满书,章来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703号原告:伍满书,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洪木生,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来羊,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告伍满书诉被告章来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新丽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满书委托代理人洪木生、被告章来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满书诉称:原告系从事车辆运输业务,原告长期向被告供应砂、石子等材料。截止2015年4月21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欠原告材料款共计12526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口头约定不久后归还。此后,被告仅归还了5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材料款75260元;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章来羊辩称:原告起诉的都是事实,自己此前已经筹钱还了原告两次材料款,还欠原告材料款75260元。目前经济确实困难,无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伍满书长期从事车辆运输业务,应被告章来羊要求,原告多次向被告供应砂、石子等材料。截止2015年4月21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125260元,并由被告就该款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了5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条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章来羊多次向原告伍满书购买砂、石子等材料,并就拖欠的材料款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中载明欠款金额、欠款发生原因等,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材料款7526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来羊欠原告伍满书材料款752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1元(已减半),由被告章来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新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徐 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