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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鹿执民字第29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市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光上实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市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光上实业有限公司,杨选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鹿执民字第2942-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责人:俞军。被执行人温州市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清。被执行人浙江光上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光善。被执行人杨选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4)温鹿商初字第01815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停止对被执行人杨选建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于江滨路交叉口北侧锦玉园2幢3601室的房产的供水、供电,期限至本案执行完结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