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立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邓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邓若花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立保字第2351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90352920。负责人:邱尚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黎荣贵,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梦影,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邓若花,女,汉族,1969年12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城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州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交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及担保材料。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35129.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35129.4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旭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惠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