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右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宝音和西格与焦魏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右民初字第521号原告宝音和西格,男,1970年5月2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工,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委托代理人佟世宏,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魏魏,男,出生年月日不详,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音和西格诉被告焦魏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宝音和西格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宝音和西格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音和西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宝音和西格负担212.50元。审判员 乌 日 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阿尔布斯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