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锦民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许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民初字第00603号原告许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路骊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