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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徐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徐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780号原告夏某某,男,汉族,1981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徐某某,女,汉族,1983年1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