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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易域锋盗窃罪2015刑初1650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165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某(自报名),出生于广东省连州市,住广东省连州市。因本案于2015年6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5)1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易某至本市天河区天河城六楼游戏机场内的篮球机前,趁被害人区某某不备之机,盗走区某某放在裤袋内的PSP游戏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8元),后其被人赃并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易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易某至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城六楼游戏机场内的篮球机前,趁被害人区某某玩游戏不注意之机,盗走区某某放在裤袋内的PSP游戏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8元),后被人赃并获。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区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赃物照片,监控录像及截图,现场检验报告书、尿检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易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且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之华人民陪审员  张德馨人民陪审员  周新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戴凡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