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方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执行案件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爱桃,阳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方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彭爱桃,女,1957年3月27日出生,住怀化市。被执行人阳建华,男,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方县人民法院(2012)方民二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阳建华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阳建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2)方民二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向阳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司湘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周向阳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平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 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