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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终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姜泳与王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云,姜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18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泳。委托代理人XX。上诉人王云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微山县人民法院(2014)微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王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先东代理审判员  韩 飞代理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