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8-01-19
案件名称
莫志勇与易继燕、粟祥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志勇,易继燕,粟祥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莫志勇,男,汉族,1978年7月8日出生,住址广西灵川县。委托代理人陆荣辉,广西嘉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继燕,女,汉族,1975年1月9日出生,住址广西灵川县。被告粟祥国,男,汉族,1968年8月14日出生,住址广西灵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志勇诉被告易继燕、粟祥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两位被告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志勇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志勇撤回对被告易继燕、粟祥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莫志勇负担。审 判 员 赵桂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XX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