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中执字第2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明跃申请谢洪辉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娄中执字第217-4号申请执行人李明跃,男,汉族,1960年2月10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景秀江山*栋***房。被执行人娄底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经济开发区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谢洪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洪辉,男,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民光居委会*组。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明跃与被执行人娄底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洪辉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娄中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娄底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洪辉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李明跃投资款本金437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明跃通过挂牌招投标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了被执行人娄底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付的部分土地款。被执行人娄底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洪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娄底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洪辉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为避免案件的久执不结,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李明跃发现被执行人娄底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洪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或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李明跃与被执行人娄底双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洪辉纠纷一案(2014)娄中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景星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黎 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