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刑初字第79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个体户。2001年6月2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8月2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转取保候审。现在家。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5)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丹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9日0时许,被告人郑某饮酒后驾驶浙J×××××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县玉城街道玉城派出所往三合潭花园小区方向行驶,途经广陵路玉城街道办事处路段时其车辆碰撞绿化带,造成车辆侧翻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尔后,公安民警接群众报警赶至现场查获被告人郑某涉嫌酒后驾车,遂将被告人郑某送医院抽血检测,并将其依法传唤到案。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郑某当日凌晨所抽取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郑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黄某、陈某甲、郭某、陈某乙的证言、事故照片、抽血视频光盘、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六查一联系、返还物品凭证、前科材料、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法制观念淡薄,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醉酒驾驶,造成一般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视本案具体情况,决定对被告人郑某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交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蒋贵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蔡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