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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3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龙与张接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张接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3053号原告王龙。被告张接见。案由:返还原物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王龙、被告张接见到庭。查明案件事实:原告王龙所有的牌照号为冀F×××××的车辆现在被告张接见处。本院认为:原告王龙所有的牌照号为冀F×××××的车辆现在被告张接见处,被告应予返还。被告要求原告解决交通事故并返还其海马牌轿车,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不予处理。裁判结果:被告张接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牌照号为冀F×××××的车辆返还原告王龙。案件受理费承担:由被告张接见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