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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0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宝良诉杨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良,杨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1676号原告:张宝良,男,1952年2月18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杨继军,男,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工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良诉被告杨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且无证据证明被告现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宝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0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孟 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