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齐延勇与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延勇,高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287号原告齐延勇,男,1969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高琴,女,196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齐延勇与被告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延勇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以经营周转为由于2013年12月27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收据及借条,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月3%。后原告将被告所借款项汇款至被告指定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本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高新公(舜华)捕字〔2015〕00008号逮捕证,被告高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因此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延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亓 蕾代理审判员 王延庆人民陪审员 李迎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董文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