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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2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侯帅与赵华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帅,赵华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2490号原告侯帅,男,生于1986年6月24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被告赵华钰,女,生于1977年4月2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原告侯帅诉被告赵华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8月26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瑞成独任审判,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华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侯帅诉称:原告侯帅与被告赵华钰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8日,被告称手头紧张在原告处借款,原告出于朋友关系借给被告现金20000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拖欠不还,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针对诉讼请求,原告向法院提交了1、身份证;2、借条;3、短信记录。被告赵华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侯帅与被告赵华钰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8日,被告因家用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同时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侯帅现金20000.00元(贰万元),定于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届时不偿还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身份证号51082419……借款人:赵华钰2014年11月8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借条、短信记录和当事人陈述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其借贷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被告应即时归还原告借款,被告一直拖欠不还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赵华钰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归还原告侯帅借款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瑞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