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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执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金许、郭东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金许,郭东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986号申请执行人: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罗定市。法定代表人:范石坚,理事长。被执行人:梁金许,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郭东志,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的(2013)云罗法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梁金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贷款本金70000元及其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郭东志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56元,公告费560元,共2816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两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郭东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定市支行的账户(账号为XXX)存款在120000元范围内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仕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锦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