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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大连鼎州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金之荣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鼎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胡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金之荣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法定代表人:李伯杰,该公司董事长。大连鼎州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金之荣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0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河南金之荣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2015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商执字第2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红军审判员  段 旭审判员  黄茂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