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执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花蕾与孙和平健康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蕾,孙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1558号申请执行人花蕾,女,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虹口区。被执行人孙和平,男,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现住本市静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花蕾与被执行人孙和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三(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佩珏审判员 桑 斐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