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02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吕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2110号原告吕某,男,1983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杨某某,女,1988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傅健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