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龙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涂某甲与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武法龙民初字第99号原告:涂某甲,男,汉族,身份证号:×××5915,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关某,女,汉族,身份证号:×××5523,住韶关市武江区。原告涂某甲诉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赖书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关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涂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涂某乙。由于夫妻性格不合,婚后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如被告不顾家、不做家务、对小孩教育等问题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小孩抚养费按法律规定处理。被告关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即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涂某乙,夫妻感情一般。此后,双方在处理家庭琐事等方面产生矛盾和争执。2015年9月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小孩。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了小孩,家庭是比较幸福的,双方均应当珍惜共同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在生活中和睦相处,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家庭的稳定。综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双方的主要矛盾如被告不做家务、对小孩教育双方意见不一等,这些均是夫妻在共同生活中遇到的常见问题,虽然双方曾经因家庭琐事及在处理日常事务方面产生分歧和矛盾,但只要原、被告能珍惜夫妻多年的感情,加强沟通,改正自身的缺点和不足,通过调整或改变自己的一些方式、方法,本着互谅互让,真正从对方的利益及家庭的利益考虑,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双方紧张的夫妻关系还是可以得到缓和的,夫妻矛盾是可以避免的,且原、被告并未分居。综上,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准予离婚的情形,本院不能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关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涂某甲与被告关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涂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涂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赖书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露诗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