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胡荣安诉被告谭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荣安,谭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650号原告胡荣安,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辉(特别授权),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430111197312023778。被告谭坤(曾用名谭建民),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胡荣安诉被告谭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荣安以已与被告谭坤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荣安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荣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10元,减半收取3255元,诉讼保全措施申请费2270元,共计5525元,由原告胡荣安负担。审 判 长 李 玲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梅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