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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山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毛某某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山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毛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毛某某的银行存款并支付给了申请人杨某某。现杨某某与毛某某达成和解,对毛某某的连带责任予以免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毛某某的连带责任终结执行。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晟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