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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初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邓立荣诉泸州鼎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立荣,泸州鼎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945号原告邓立荣,男,生于1963年4月29日,汉族,四川省泸县人。委托代理人XX,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鼎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县方洞镇,组织机构代码:68610624-7。法定代表人屈义,系公司经理。原告邓立荣诉被告泸州鼎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泸州鼎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该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立荣撤回对被告泸州鼎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96元,减半收取为1798元,保全费1344元,共计3142元,由原告邓立荣承担。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凤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