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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通民(商)初字第09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北京全义日晟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义日晟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通民(商)初字第09359号原告北京全义日晟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朱家垡村西南。组织机构代码号:74264631-0。法定代表人张小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东,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被告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郎山二路新奥林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王桥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义日晟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三升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义日晟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全义日晟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义日晟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万零三百七十二元,由原告北京全义日晟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万零三百四十七元退还原告北京全义日晟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邓张恒一人民陪审员 叶  宏人民陪审员 李 淑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海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