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2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2525号原告赵某,女,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告徐某某,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赵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张剑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清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