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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莹、王雪鹰、巩美兰与山东兰骏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陈莹。申请执行人王雪鹰。被执行人:山东兰骏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天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莹、王雪鹰、巩美兰与山东兰骏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山东兰骏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莹、王雪鹰、巩美兰申请执行的标的4612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莹、王雪鹰、巩美兰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