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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12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北京天利合兴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大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利合兴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杨大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2553号原告北京天利合兴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后石羊村村北200米(后石羊路东侧),注册号11011103195128。法定代表人冯世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芳,北京大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大龙,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原告北京天利合兴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大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栾林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谢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大龙经本院合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诉称,2014年8月1日,原告与���告签订挤塑板采购合同。自2014年8月3日至2014年8月4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挤塑板,合计共发生货款为98697.60元。2014年9月15日,付款20000元,剩余款项为78697.60元。合同第七条约定,从2014年8月3日起至2014年8月10日为止货款全部结清,如没有按照时间付款,每立方加10元。同时,合同第九条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对以上欠款,多次督促催要,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0837.60元(按照单价460元计算),延期付款的违约金86140元以及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每日千分之三),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违约金为78000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采购货物:挤塑板1200*600*(30-60),��价每立方米450元。订货方式:甲方电话通知乙方订货数量及规格。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工地。收货人:杨大龙。结算方式:从2014年8月3日起至2014年8月10日为止(货款)结清全部货款,如没按时间付款,每立方加10元。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如甲方逾期支付货款,应向乙方按日支付此货款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免责。甲方承诺华商绘都工地所用挤塑板由乙方一家供应,如甲方违约,须3日内结清全部货款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解决纠纷方式:如发生争议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8月3日、2014年8月4日,原告向被告送货。被告在四份产品销货单上签字确认。四张销货单记载商品名称为B2级挤塑板5cm,规格1200*600,数量共计为214.56立方米,单价450元,合计金额96552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采购��同、产品销货单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案佐证,且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供货义务后,约定结算期间已满,应给付原告货款。关于供货数量,本院按照被告签字确认的产品销货单计算。关于货款数额,原告主张按照单价460元每立方米计算,因合同约定被告未按时付款则单价加10元,被告未按时付款的对应货物数量为170.12立方米,按照每立方米460元计算为78253元,本院对原告主张货款中的78253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原告主张违约金78000元,因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时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违约金78000元符合合同约定范围,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大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天利合兴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七万八千二百五十三元;二、被告杨大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天利合兴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七万八千元;三、驳回原告北京天利合兴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二十元,由原告北京天利合兴保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百一十七元(已交纳),由被告杨大龙负担一千七百零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二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栾林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