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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彭见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811号罪犯彭见平,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4日作出(2008)怀鹤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见平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8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5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8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8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彭见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二年,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建议依法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彭见平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多次获奖加分,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242.6分;因违反监规吸食毒品被扣5分;此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罚金缴纳票据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见平在服刑中,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和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多次获奖加分,积极了缴纳部分罚金,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有违规记录,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见平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