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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浦北县大成镇大成村民委员会大成街小组与浦北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北县大成镇大成村民委员会大成街小组,浦北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字第57号原告浦北县大成镇大成村民委员会大成街小组。诉讼代表人黄有凤,组长。委托代理人钟德锋,浦北县大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浦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浦北县小江镇解放路201号。法定代表人韦业葵,县长原告浦北县大成镇大成村民委员会大成街小组诉被告浦北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浦北县大成镇大成村民委员会大成街小组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北县大成镇大成村民委员会大成街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浦北县大成镇大成村民委员会大成街小组负担,由本院退回25元给原告浦北县大成镇大成村民委员会大成街小组。审 判 长  梁斯林审 判 员  阮耀新人民陪审员  宁良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显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