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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39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常伟坚、徐间开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常伟坚,徐间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398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常伟坚,住广州市花都区,公民证号码440182198102260013。被执行人:徐间开,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粤广花都第15367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常伟坚、徐间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广州市花都公证处作出的(2015)粤广花都第15367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常伟坚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路2号华南苑第四栋A502房的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静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