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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蓝晓丽与被执行人吴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晓丽,吴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704号申请执行人:蓝晓丽被执行人:吴宝军关于申请执行人蓝晓丽与被执行人吴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2014)建叶民初字第00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7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长  金向东执 行 员  刘景学助理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尹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