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2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师许敬南与鲍国莲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许敬南,鲍国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2434-1号申请执行人师许敬南,女,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鲍国莲,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师许敬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鲍国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师许敬南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500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鲍国莲与王文武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鲍国莲配偶王文武的银行存款、其他财产及债权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抒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