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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月英、杜春荣、安濛、安倩倩与保定市金铠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英、杜春荣、安濛、安倩倩,保定市金铠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王月英、杜春荣、安濛、安倩倩。被执行人保定市金铠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月英、杜春荣、安濛、安倩倩与保定市金铠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15第42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月英、杜春荣、安濛、安倩倩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自动履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23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小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车辽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