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执民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胡军、吴爱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胡军,吴爱群,宁波金晨四季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10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代表人:葛王杰。被执行人:胡军。被执行人:吴爱群。被执行人:宁波金晨四季房地产有限公司。代表人:孙金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胡军、吴爱群、宁波金晨四季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军、吴爱群下落不明,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宁波金晨四季房地产有限公司已不再实际经营,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108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