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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顺强与张贤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顺强,张贤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刘顺强,男,汉族,住峨眉山市。被告:张贤宗,男,汉族,住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顺强与被告张贤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顺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顺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刘顺强负担。审判员  唐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洪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