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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曾某某申请执行卓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某,卓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915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卓某某,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黄某某,女,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曾某某申请执行卓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100000.00元及其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民一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情形一旦消失,经申请人申请,本院查实被执行人确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腾科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何 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清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