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33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彭程诉被告曹县凤凰凯悦置业有限公司、李鸣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程,曹县凤凰凯悦置业有限公司,李鸣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389-1号原告:彭程,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珠江路79号。被告:曹县凤凰凯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长江路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庞厚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李鸣钟,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浙江省东阳市人,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园村8幢601室,现住曹县凤凰凯悦置业有限公司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程诉被告曹县凤凰凯悦置业有限公司、李鸣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程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曹县凤凰凯悦置业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编号为S111304A号的国有土地61.3亩及其所有的位于曹县凤凰花园城的商品房59幢59-1、59-2号,60幢60-1、60-2号,61幢61-1、61-2号62幢62-1、62-2号,63幢63-1、63-2号房屋。为此,原告提供其所有的鲁Rxxx**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及案外人王涛与夏照菊共同所有的曹县湘江西路路北(磐石花园10号楼)1-101的曹房权证曹城字第330006xx**号房产、曹县精锐机械锁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鲁Rxxx**号“森林人”牌小型越野客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彭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亦应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曹县凤凰凯悦置业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编号为S111xxxx号的国有土地61.3亩及其所有的位于曹县凤凰花园城的商品房59幢59-1、59-2号,60幢60-1、60-2号,61幢61-1、61-2号62幢62-1、62-2号,63幢63-1、63-2号房屋。二、查封彭程所有的鲁RQ05**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及案外人王涛与夏照菊共同所有的曹县湘江西路路北(磐石花园10号楼)1-101的曹房权证曹城字第33000xxx**号房产、曹县精锐机械锁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鲁Rxxx**号“森林人”牌小型越野客车。查封动产的期限为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京东审判员 李建军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