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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非审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2015)东行非审字第00083号申请人颖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对被申请人安徽火建食品有限公司工商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非审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阜阳颍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郭必林,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显峰,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叶剑,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阜阳市火建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颍东区插花镇成功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史建瀓。申请执行人颍东区颍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阜阳市火建餐饮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其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颍东)市监罚字(2015)第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颍东)市监罚字(2015)第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颍东)市监罚字(2015)第17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孙登俭审判员  张满军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