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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执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绵阳市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得勇、谢春华、绵阳市康尔达家具有限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李得勇,谢春华,绵阳市康尔达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317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李得勇,男,生于1967年,住绵阳市三台县。被执行人谢春华,女,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绵阳市康尔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农科区。案由典当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李得勇、谢春华、绵阳市康尔达家具有限公司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涪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