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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刑执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彭宗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宗清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689号罪犯彭宗清,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花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宗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1年3月9日起至2024年3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21日交付执行。2014年1月21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彭宗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彭宗清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宗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23.7分。该犯因违规被扣1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宗清在服刑中,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根据其犯罪情节、违规行为,应予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宗清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8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汪燮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