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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蒋忠年与郭登峰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639号申请人蒋忠年,男,生于1956年5月3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委托代理人马林东,男,生于1977年12月18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郭登峰(系死者郭忠汉之子),男,生于1979年6月26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郭良艳(系死者郭忠汉之女),女,生于1982年5月14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华仁,潜江市园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蒋忠年与申请人郭登峰、郭良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林发扬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蒋忠年因与申请人郭登峰、郭良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6日经潜江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蒋忠年赔偿郭登峰、郭良艳各项经济损失(含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1610元,于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付清;二、此事故一次性协商调处完毕,双方今后不得再为此事故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双方签字生效执行。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蒋忠年与申请人郭登峰、郭良艳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发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关璐璇 关注公众号“”